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002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0020号提案的答复
乌政办答复字[2019]14 号
A2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002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 朱益辉委员 :
您提出的“关于为民营实体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企业各类信息收集,提高企业发展能动性
- 市工商联先后开展了上规模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民营企业运行情况等专题调研,通过对民营企业的调查研究,分析本地民营经济发展趋势、民营企业发展规律,发现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商联经济服务的针对性。在对民营企业做好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布了《全市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和《乌兰察布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状况》等调研报告。市金融办抽调人员组成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组,按照市扶贫办、农牧局提供的企业名单,对涉农类民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收集企业各类资料及财务报表、收集企业影像资料、与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座谈等方式,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按照“一企一策”,最终形成38份调研报告转交相关金融机构,将适时组织融资对接。
- 市工信局 依托内 蒙古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全市规上企业数据进行分析,每月形成简报上报市政府,为我市工业经济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撑。
- 加强全市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营监测,每月由旗县工信局专人收集本地企业生产运营数据内容,由市工信局专人负责汇总上报自治区。帮助分析了解企业生产 运营情况,为自治区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现实依据。
- 依托政银企三方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并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不定期召开全市范围内的银企对接会,帮助企业对接银行资源。每季度征集一次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向市金融办和各金融机构推荐,架设银企融资信息沟通的桥梁。通过多方努力,今年1-5月份全市中小企业累计获得银行贷款33.03亿元。
二、政策和税收上给予大力支持
(一)出台政策降低涉企收费
《乌兰察布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上报市政府待定。市发改委对降低涉企收费和用能成本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
- 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省定涉企的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验检测费,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取消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燃气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检验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 制定《乌兰察布市收费清理改革工作方案》和 《乌兰察布市乱收费投诉工作规程》,持续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改革工作,加强乱收费投诉事项核查处理。
-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实时编制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并在政府和财政网站公布,目录清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利用现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加强对执收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对 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未列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录清单、未列入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项目库、 没有有效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收费,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收纳,一律不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予以关联,一律不发放财政票据;对国家和自治区已明确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时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停用;加强对执收单位日常和年末财政票据审验核销工作,严格审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执收单位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收回剩余未使用的财政票据,从源头上保证执收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合法合规。
- 在降低用能成本方面。继续创造新的降价空间,及时落实新的政策,持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等价格。
(二)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政策红利得到充分释放。2018 年11月以来,累计为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3亿元; 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地方“六税两费”减征、个税改革等减税降费措施累计为纳税人减免税费 4.24 亿元,其中,2019年新增政策减免2.1亿元。
- 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我市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是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该政策在一季度纳税申报时已经开始执行。
二是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 小规模纳税人自用房地产和出租房地产、个人自用房地产于5月和11月申报征收,个人出租房地产于代开发票时征收,该政策将在征收时按规定执行,预计年免征房产税7790万元,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70万元。
三是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3月21日发布,本政策于细则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房产税采取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预计年减税3859万元。
四是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19〕16号)已于2019年3月21日下发。按文件要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预计年减税8325万元。
五是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率的50%征收。我市已按规定执行,预计年减税624万元。
六是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我市已按规定执行,预计年减税1400万元。
七是 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要求,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八是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由于延期缴纳税款涉及税收任务的核减,因此延期缴纳税款的具体金额由市税务局收入核算科统一把握;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名单由市税务局收入核算科和各旗县区税务局联合确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的报批资料由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统一收集,统一报自治区税务局征科处进行审批,由自治区税务局在金三系统中进行统一处理。目前,该政策已落实到位,2018年11月以来,已累计为我市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3亿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资金负担。
-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积极争取延展政策期限,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市税务 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6号)文件要求,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是 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低至19%,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二是 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执行0.5%。用人单位和个人已按2%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其它月份缴费。
三是 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剔除储备金,下同)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暂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此期间,按原工伤保险费费率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2)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收滞纳金。该项工作审批权限在自治区税务局,市税务 局将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帮助需要办理该项业务的企业进行申报。
(3)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市税务 局从缴费人需求出发,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提升缴费服务水平,在不断完善缴费窗口设置的基础上,缴费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络申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云POS缴费终端和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等方式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优化软、硬件资源配置配置,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
三、差别性扶持推动民营实体企业发展
(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助保贷”业务向纵深发展。实现市级统筹、旗县覆盖。统筹开展“助保贷”业务以来通过合作银行累计为151户企业发放贷款37910万元,其中今年已为21户企业发放贷款6180万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向自治区争取对获得助保贷的企业进行贴息支持,为企业融资起到“组合拳”效应。并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债转股、票据抵押等多种渠道融资。
(二)建立首席服务官制度,健全企业诉求解决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自治区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系列政策落地,目前,我市已制定《落实自治区“一对一”“点对点”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的实施方案》,成立由工信局主要领导为组长(首席服务官),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各旗县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职责、细化包联任务,通过召开调度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及时掌握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困难,特别是重点协调解决园区建设、经济运行、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分级推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起自治区、市、县三级协同联动、共同负责的企业诉求解决机制。截至目前,已收集、协调、上报涉及企业用工需求、土地审批、融资需求等问题共计108条,排查收集问题均已协调上报,办理情况正在实时跟进中。
(三)加强部门协同,督促政策落实到位加强部门协同作用,促进各项减费降税政策落实到位。每年由市政府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组织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及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进一步了解全市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现状,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形成政策落实的实时监管督促,帮助全市中小企业更好发展。另外市工信局 通过举办中小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解读、培训,利用网络、微信、新闻媒体、印制小册子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中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提升政策知晓率,拓宽政策受益面。
四、落实民营实体企业促进机制纳入对干部的考核
我市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并将2019年确定为我市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年”。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小康社会目标考核组已起草待审定的《2019年旗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一、二级指标》,明确将“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列入对旗县市区领导班子重要考核内容;并相应将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审批服务标准化、商事制度改革、执法维权和公平竞争、服务实体经济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内容列入市发改委、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等部门职责考核指标。待考核指标正式印发后,市考核办将协调指导相关目标考核组、监控评价部门积极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对指标完成情况和职责履行进行日常监控、年终考评。通过指标设计和考核工作压实相关领导班子和干部履职尽责责任,落实好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政策和部署要求,促进我市民营企业振兴发展。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民营实体企业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市各项社会经济工作,并提出宝贵建议。